對于外國學生來說,安頓下來要比遷居和引進人才容易得多,但這并不是全部。有些問題是事先沒有預料到的,也會有解決的失敗。請參閱以下具體案例。
案例一:委托上海第三方勞務公司代繳社保
案例情況:王先生留學回國在外地公司1年后才開始在上海的公司工作,在外地公司工作1年時間內是由外地公司委托上海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代為繳納社保和個稅的。
王先生在現單位繳納半年社保后由公司人事的帶領下去人才中心交材料,在提交材料后,卻被告知其不符合落戶的條件,并被人才中心的老師在落戶系統中登記備注。
問題分析:外地公司委托上海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繳納社保的也是會被判斷為異地工作,不在留學生落戶申請范圍內的。
案例二:社保與個稅不一致
案例情況:李先生留學回國后,首份工作在上海公司(分公司在外地),合同跟上海公司簽的,社保和通過上海公司按照1倍社保基數繳納,學校也是全球前500的高校,但是個稅單位給其繳納到外地分公司去了。
李先生在繳納半年社保后由公司人事的帶領下去人才中心交材料,卻被告知其不符合落戶的條件,并被人才中心的老師在落戶系統中登記備注。
問題分析:社保和個稅不匹配,且在外地繳納個稅,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明確規定:繳納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不一致的不予認可。所以務必要保證勞動合同、社保和個稅的公司名稱一致。接下來,李先生又在上海公司的配合下補交了上海的個稅,重新到人才中心提出申請,被人才中心的老師直接拒絕,原因是系統里面已經留下記錄!
李先生現在的處境:已判定為首份工作地在外地,以后都無法通過留學歸國的政策落戶上海。原本很小的問題,最后卻成了硬傷造成無法落戶。
由此可見,申請留學落戶,不但回國后應該直接來上海就業,而且社保個稅要一致,這里不僅是基數要對應,社保個稅繳納地、勞動合同與就職公司也要一致。